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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並購設立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的基本流程

外資並購設立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的程序;

1,發出並購意向書;

2.對目標公司進行盡職調查;

3.簽訂並購合同;

4.履行反壟斷審查和申報義務;

5.申請審批,並辦理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

壹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進行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新公司為新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第173條

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應當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174條

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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