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電子稅務 - 銅制品中所含的金是否屬於伴生金,能否免征增值稅?

銅制品中所含的金是否屬於伴生金,能否免征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銷售關聯資金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8號)規定:財稅[2002]142號所稱伴生金,是指其他礦產品、冶煉中間產品及其他能提取黃金的原料中的伴生金;納稅人銷售含伴生金的貨物,申請免征增值稅的,應當出具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證明,並單獨核算伴生金及其他成分的銷售額。

根據《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於納稅人銷售關聯資金免征增值稅管理的公告》(江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號2011),納稅人申請關聯資金免征增值稅,應向主管國稅局提供檢測單位的有效檢測資質證明,並提供檢測單位對每筆業務出具的檢測報告。主管國稅局在確認出具檢測報告的檢測單位資質後,憑檢測報告辦理相關免稅事宜。未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的,不得享受免稅。

因此,銅加工企業生產的銅產品中所含的金伴生金可作為升值政策對待,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證明應為有資質的檢測單位出具的檢測報告。

  • 上一篇:天津的八大大局是什麽?
  • 下一篇:外資並購設立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的基本流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