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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職工工資中扣除的工會經費是否應向工會組織繳納,否則不應在稅前列支。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證明問題的公告24號2010

根據《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財政部頒布的《工會會計制度》和財政票據管理的有關規定,中華全國總工會決定自2065年7月1日起啟用財政部統壹印制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同時廢止工會經費撥繳專用收據。為加強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現就工會經費稅前扣除憑據問題公告如下:

1.從1,2065438年7月起,企業向職工工會撥入的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會經費稅前扣除的通知》(國稅函〔2000〕678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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