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增值稅普票關於地址、電話、開戶行沒有強制性的要求。
根據《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壹條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
擴展資料
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正確填寫購買方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優化營改增納稅服務工作的通知》第十八條規定:“增值稅納稅人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須向銷售方提供購買方名稱(不得為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不需要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開戶許可證、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登記表等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