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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普通發票稅額全部設置為0怎麽辦?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於調整銷售統壹發票票面內容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65438+2004年第27號)第四條規定,納稅人銷售免征增值稅的貨物,在通過機器貨物銷售統壹發票稅控系統開具時,應在貨物銷售統壹發票“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欄目中選擇“0”。這相當於明確規定免稅項目以零稅率開具發票和填寫。

當增值稅稅率為0時,表示購買方不能抵扣,應按照面值全額計入存貨商品或成本;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五條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買方收取的增值稅為銷項稅額。

2.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3]106號),“1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四)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及相關的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

請參考上述文件。根據上述文件,銷項稅是納稅人向買方收取的增值稅。對於免征銷售增值稅的貨物,賣方向買方收取的金額不包括增值稅。

在實際工作中,納稅人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普通發票時,由於系統設置為價稅分離填寫金額和稅額欄,且由於根據政策應填寫稅額欄為0,主管稅務機關壹般會指示納稅人填寫稅額欄為0。

具體涉稅事項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單位實際情況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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