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已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三、增值稅起征點
所謂起征點,就是規定壹個開始征稅的起點標準(例如規定起征點為每月銷售額1000元或者5000元),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起征點的不征稅;而達到或者超過起征點,應當就全部銷售額(包括包括起征點以下的部分)計算納稅。設置起征點的目的是為了照顧那些經營規模偏小,營業額較低的納稅人。起征點有壹個臨界點的問題,例如規定的起征點為每月銷售額5000元,某納稅人的月銷售額為4999元,則該納稅人未達起征點,不用納稅;而另壹位納稅人的月銷售額為5000元,則應納稅額=5000×4%=200元/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壹條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並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二條 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
征收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