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個人應稅行為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全額繳納增值稅。對按時納稅的個人,增值稅起征點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對按次納稅的個人,增值稅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的公告》,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合計不超過1.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1季度為1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45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收管理的公告》及相關規定,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個人,不適用於登記為壹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