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並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以下有關文件和資料:
(壹)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
(二)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和憑證;
(三)稅控設備的電子報稅數據;
(四)對外經營活動的稅收管理證明和完稅證明;
(五)境內外公證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
(六)稅務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和資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有關問題的公告》(2012第6號),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截止時間為:月度財務會計報表按季度報送,報送期限為季度結束後15日。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報送。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財務會計報表網上申報監控功能的通知》,自4月1日起,網上納稅集成平臺新增財務會計報表網上申報監控功能。即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上述時間申請網上申報時,集成平臺會先檢查納稅人上季度各月財務會計報表是否已報送,如果已全部報送,則納稅人可以申請網上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