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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屬地管理原則

法律分析:增值稅征收實行屬地管理,指增值稅在生產經營地繳納,歸生產經營主管稅務機關管理。例如,北京的壹家公司在蘇州開設壹家非獨立核算的分公司,分公司必須在其所在地蘇州繳納增值稅。

法律依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其他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和個人外,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第二十壹條 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者,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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