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電子稅務 - 1992年到2005年,我在稅務部門做臨時工,沒有勞動合同。被辭退時賠償2000元合理嗎?

1992年到2005年,我在稅務部門做臨時工,沒有勞動合同。被辭退時賠償2000元合理嗎?

臨時工是壹個通俗的說法,是否合法要看是否屬於勞動關系。

屬於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自建立勞動關系的次月起壹年內不得簽訂二倍工資的賠償金。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關系,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補償。不能認定勞動關系的,以上福利都不能享受。

註:勞動關系與編制與否無關,是從三個特征來判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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