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自建立勞動關系的次月起壹年內不得簽訂二倍工資的賠償金。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關系,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補償。不能認定勞動關系的,以上福利都不能享受。
註:勞動關系與編制與否無關,是從三個特征來判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