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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的範圍小微企業

小微企業增值稅的標準如下:1。應納稅所得額:小微企業的第壹個標準條件是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00萬,可以簡單理解為企業利潤;2.從業人員:小微企業的第二個標準條件是企業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3.總資產:小微企業第三個標準條件是現在總資產在5000萬以下;2018之前,小微企業要區分工業企業、商業企業和其他企業。2019以後,他們不再區分企業類型,以上述三個條件為標準。小微企業無需向稅務局備案,滿足以上三個條件後,自動享受各種優惠;企業符合小微企業條件後,可享受所得稅優惠。比如,應納稅所得額在654.38+0萬以下的,可以享受5%的優惠稅負,應納稅所得額在200萬-300萬以下的,可以享受654.38+00%的優惠稅負。

法律依據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下簡稱“規定標準”)的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除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壹般納稅人登記。本辦法所稱年度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不超過12個月或者四個季度的連續經營期內累計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檢查補差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納稅人銷售勞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行為”)有扣除項目的,應稅行為的年度應稅銷售額按照扣除前的銷售額計算。納稅人意外轉讓的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度的應稅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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