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業企業購銷商品名稱嚴重偏離;生產企業無實際生產加工能力且無委托加工,或生產能耗與銷售情況嚴重不符,或采購的商品不能直接生產其銷售的商品且無委托加工。2.直接逃避漏報稅,或者通過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相關欄目進行虛假申報,逃避稅務機關的審核比對。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且尚未申報抵扣或申報出口退稅的,暫不允許抵扣或辦理退稅;如果已經申報抵扣,先轉出進項稅;對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根據異常憑證涉及的退稅金額,暫停辦理該企業已批準的其他退稅的出口退稅申請。沒有其他退稅或者退稅金額少於所涉及的退稅金額的,出口企業可以為差額提供擔保。
經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定的,企業可繼續申報抵扣,或取消擔保繼續申請出口退稅。
接受異常憑證的納稅人,對稅務機關認定的異常憑證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定申請,並提交業務合同、銀行憑證、運輸倉儲憑證及其他相關說明材料。
主管稅務機關壹般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異常憑證的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