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以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應同時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服務清單,並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擴展數據:
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壹)項目完整並與實際交易壹致;
(二)字跡清晰,不準壓線或出錯;
(三)發票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開具。
買方有權拒絕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專用發票。
壹般納稅人當月開具專用發票、銷售退貨、開票錯誤等。,收到退回的發票並扣除符合無效宣告條件的,視為無效;如果簽發時發現錯誤,可以立即作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