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品的合同可以跟買賣合同壹起簽訂。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的規定,在賬務上將實際收到的銷售金額,按銷售貨物和隨同銷售贈送貨物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其銷售收入,同時應將銷售貨物和隨同銷售贈送的貨物品名、數量以及按各項商品公允價值的比例分攤確認的價格和金額在同壹張發票上註明。
對隨同銷售贈送的貨物品種較多,不能在同壹張發票上列明贈送貨物的品名、數量的,可統壹開具“贈品壹批”,同時需開具《隨同銷售贈送貨物清單》(見附件),並作為記賬的原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