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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按照約定地址向債務人郵寄債權轉讓通知書未簽收是否算作通知債務人

法律主觀:

債權轉讓需通知債務人沒簽收的處理辦法;債權人可以使用其他的方式來通知,例如口頭通知、其他的書面形式來通知等。只要通知送達債務人,債權轉讓行為對債務人有效。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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