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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

法律主觀:

壹是債權人受讓的現金資產低於應收債權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損失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二是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三是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的,用以抵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的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之和大於應付債務賬面價值的部分,作為損失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法律客觀:

《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壹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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