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2017年6月31日前取得的,認證期限為180天;2017年7月1日以後取得的,認證期限為360天。凡是認證通過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必須在通過認證的當月申報抵扣。
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 (已廢止)第壹條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壹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並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