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新稅法實施前壹年尚未攤銷的開辦費,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分期攤銷,但壹經選定,不得變更。可以計入“管理費用-開辦費”科目,在生產經營開始當年計入當期損益,也可以按照新稅法關於長期待攤費用處理的規定處理:開辦費(待攤)開辦費在新稅法中沒有明確列為長期待攤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稅務事項銜接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的規定,二者選其壹。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費用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準予扣除:
(壹)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重建支出;
(2)租入固定資產改造支出;
(三)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
(4)其他應視為長期待攤費用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