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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股權投資收益如何納稅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四條規定,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人,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壹壹長期股權投資》第八條規定,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九條至第十三條規定,采用權益法核算;第十條規定,投資企業取得長期股權投資後,應當按照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損益的份額,確認投資損益並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投資企業按照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應分得的部分,相應減少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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