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沒有完成不動產登記的地區,是無法查到不動產信息的。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壹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
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的信息要納入統壹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確保國家、省、市、縣四級登記信息實時共享。
第二十四條不動產登記信息與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林業、海洋等部門的審批信息、交易信息應當實時共享。
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享受通過實時溝通獲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動產登記申請人重復提交。
第二十五條國土資源、公安、民政、財政、稅務、工商、金融、審計、統計等部門。應當加強不動產登記的信息交流和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