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票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9號,2014)規定,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不屬於涉外增值稅專用問題。門票:
1.納稅人向付款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
2.納稅人已經從付款人的納稅人處收到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價款的證據;
3.納稅人按照規定向付款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內容與銷售貨物、提供應稅服務或者應稅勞務內容壹致,並且是納稅人合法取得並以自己名義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付款納稅人按照上述情況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抵扣進項稅額的增值稅抵扣憑證。
本公告自206543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