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務總局19號令規定,在境內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的非居民企業應履行申報義務,如未構成常設機構並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可以零申報企業所得稅。按照我國對外簽訂的稅收協定(安排),壹般非居民企業在境內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在任何12個月內超過6個月,就構成常設機構,並應正常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沒有構成常設機構的,都是在境內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時間較短,自然無需參加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 (僅作參考,具體事項以所屬部門機關作出的評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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