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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和消費稅關於消費稅應稅貨物視同銷售的規定

壹、對於增值稅:

(壹)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壹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二)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2.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對於消費稅:

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外,凡用於其他方面的,於移送使用時納稅即視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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