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未按規定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稅收征管法》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應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記賬,進行核算。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合法、真實、完整。
《征管法》規定,擅自銷毀賬簿及記賬憑證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並且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