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增值稅實施細則第十六條
1,“稅務局核定價格偏低”是指稅務機關核定該商品的銷售價格明顯低於同類商品的銷售價格。增值稅條例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銷售額。”納稅人無正當理由實施《條例》第七條所稱明顯低價,或者將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貨物視同銷售而不進行銷售的,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壹)按照納稅人近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
(二)按照其他納稅人近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應稅價值的計算公式為:
成分計稅值=成本×(1+成本利潤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