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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這個問題中銷售貨物產生的增值稅是這樣計算的?請解釋!非常感謝!!![200+180+(200+180

這是稅法檢查明顯偏低的價格的方式。相似價格的平均值。

根據增值稅實施細則第十六條

1,“稅務局核定價格偏低”是指稅務機關核定該商品的銷售價格明顯低於同類商品的銷售價格。增值稅條例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銷售額。”納稅人無正當理由實施《條例》第七條所稱明顯低價,或者將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貨物視同銷售而不進行銷售的,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壹)按照納稅人近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

(二)按照其他納稅人近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應稅價值的計算公式為:

成分計稅值=成本×(1+成本利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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