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擬定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由擬定征收土地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其中征收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區內統壹規劃、統壹開發的土地,由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土地利用計劃和對建設用地的需求情況擬定,城市建設用地以外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按建設項目實施征地的,由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單位及建設主管部門的建設用地申請擬定。
2、審查報批。征收土地方案擬定後,由縣、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批準權限,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人民政府批準。
3、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土地依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當地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4、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對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地上附著物等進行進壹步核實,制定征地補償、人員安置及地上附著物拆遷等具體方案。
5、清理土地和實施征收土地。征收土地補償和人員安置方案實施後,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對被征收的土地進行清理,並組織實施征收土地和供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