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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六十四條第二款的適用

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不進行納稅申報,也未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罰款的情況下,稅務機關可以不發出催告通知書而直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不進行納稅申報,也未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罰款的情況下,稅務機關可以不發出催告通知書而直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這意味著,如納稅人沒有按照規定的時間進行納稅申報或繳納罰款,稅務機關可以不再發出催告通知書,而可以直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例如查封、扣押、凍結、劃撥財產等,以追繳稅款和罰款。這也是稅務機關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采取的壹種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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