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於2008年2月8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公布。根據20110年10月28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5號發布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實施細則***第四十條自2009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決定。為落實國務院關於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