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算期間資產盤盈、盤虧的稅務處理.清算期間資產盤盈、盤虧應當計入清算所得。清算期間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應作為壞賬損失處理。根據《關於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88號)規定,財產損失必須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未經審批的財產損失不得在計算清算所得時扣除; 2、關於應付未付款項是否並入所得征稅問題。企業清算前已確定不需支付的應付款項,應並入生產經營所得征稅。企業清算期間確定的不需支付的應付款項,需並入清算所得征稅。企業清算期間應支付但由於清算財產不足以償還的未付款項,無需並入清算所得征稅。盈余公積和資本公積屬於股東權益,不計入清算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