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個人所得稅退稅是由於2019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改革後采用累計預繳方式進行征稅。因為通常繳納的稅費都是預繳的稅費,所以可能會出現多繳或少繳的情況。所以次年進行年度匯算清繳時,需要匯總全年收入,重新計算應納稅額。當應納稅額與預繳稅額不壹致時,要多退少補預繳的個人所得稅。所以在辦理個稅年度匯算清繳時,有的人需要退稅,有的人需要補稅。年度匯算清繳後,稅務app會顯示納稅人需要繳納稅費。納稅人需要補繳稅費是因為平時預繳的稅費少於年度匯算清繳後實際應繳納的稅費。根據稅法規定,年收入不超過654.38+0.2萬元或者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可以免征補稅。如果不在這個範圍內,我們有義務補稅,否則就是違法。如果個稅app提示需要繳納稅費,但納稅人不按規定繳納,不僅要面臨罰款,還要收滯納金,還會影響個人信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以合理方式進行納稅調整: (壹)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無正當理由減少其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繳納的稅款;(二)居民個人控制的企業,或者在居民個人控制的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設立的企業,沒有合理的經營需要,不分配或者減少分配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三)個人通過實施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其他安排獲取不當稅收利益。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進行納稅調整,需要補稅的,應當補稅,並依法收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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