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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搬遷稅收政策

法律分析:1、土地部分對應的賠償款項,免征;2、房屋部分對應的賠償款項,文件沒有明確免征;實務中,如果房屋被政府收回後拆除了,壹般不予征收;未拆除的需要過戶給政府的,應該繳納;3、機器部分對應的賠償款項,應該征收;實務中,如果機器設備作為廢品處理了,壹般不予征收;能正常使用需要轉移所有權給政府或政府指定單位的,應該征收;4、其他如搬遷獎勵等,由於不屬於增值稅應項項目,因此不征。

法律依據:《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 第四條 企業應按本辦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遷過程中涉及的搬遷收入、搬遷支出、搬遷資產稅務處理、搬遷所得等所得稅征收管理事項,單獨進行稅務管理和核算。不能單獨進行稅務管理和核算的,應視為企業自行搬遷或商業性搬遷等非政策性搬遷進行所得稅處理,不得執行本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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