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
總收入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壹)財政撥款;
(二)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對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做出了具體解釋: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壹)項所稱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撥給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財政性資金,但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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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指定並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壹)債務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三)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實際相關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
(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