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三十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談判文件和詢價通知中披露采購項目的預算金額。
第三十壹條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提供招標文件的期限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如果澄清或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招標文件的編制,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得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天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三十二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招標文件標準文本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商務條件、采購要求、投標人資格、投標報價要求、評標方法、評標標準和擬簽訂的合同文本。
第三十三條負責編制部門預算的部門應當在編制下壹財政年度部門預算時,列出本財政年度政府采購的項目和資金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匯總。部門預算的審批應當按照預算管理權限和程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