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下列六項條件: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以上規定是法律對投標供應商要求的資格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