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之日。
政府收回土地時,納稅人應在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後七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向稅務機關報送房屋建築物產權證明、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書、房地產買賣合同、房地產估價報告及其他與房地產轉讓有關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