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月計提工資。
借方:費用/成本相關帳戶
貸款:應付職工工資
(2)個人所得稅在發放工資時代扣代繳。
借方:應付職工。
貸款: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貸款:銀行存款
(3)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借: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貸款:銀行存款
應計薪金的會計分錄:
1.工資計提時(即上面提到的企業用來發工資的錢)
借:管理費用(這是用於部門內容的支出,如果是為了銷售,就算作銷售費用)
貸款:應付職工工資
2.提供社會保障(企業部分,即企業自己承擔的部分)
借:管理費用(同上)
貸款: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障
在拖欠工資的情況下:
案例壹:工資發放期間已經計提個人所得稅,並按照應發工資金額進行申報,在未來某個月工資和稅壹起繳納。
在這種情況下,只要企業能夠提供足夠的資金周轉困難的證明,經主管機關認定後,就可以將自己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進行分攤合並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並可以納入“其他應付款——應付職工薪酬”的核算。
案例二:工資發放期間已計提個人所得稅,但未申報,在實際發放當月統壹申報繳納。
國家稅務局層面對這種情況沒有明文規定,但在征管實踐中,各省都出臺了相關實施文件,明確了納稅申報和繳納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