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境外的中國人、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沒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中國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扣繳義務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到營業收入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證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營業稅扣繳義務發生在納稅人營業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第十三條營業稅由稅務機關征收。
第九條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營業額;不單獨核算營業額的,不得減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