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規定,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應根據出口貨物離岸價、出口貨物退稅率計算。出口貨物離岸價(FOB)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發票可以是委托方開具的或受托方開具的),若以其他價格條件成交的,應扣除按會計制度規定允許沖減出口銷售收入的運費、保險費、傭金等。若申報數與實際支付數有差額的,在下次申報退稅時調整(或年終清算時壹並調整)。若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離岸價,企業應按實際離岸價申報免、抵、退稅,稅務機關有權按照《稅收征管法》、《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核定。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給客戶的返利屬於銷售折扣、折讓,因此企業出口銷售額中包含的返利不屬於出口貨物的離岸價。企業申報數(含返利)與實際支付額不壹致的,在確定給客戶返利的下個申報退稅時應進行調整。企業應調整相應的出口退稅額及相關申報資料、電子資料等。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後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後開具紅字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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