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 * *產黨基層組織選舉條例》第十五條黨的基層委員會和經批準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組成人員,召開黨員大會的,由上壹級黨的委員會根據所轄多數黨組織的意見提出候選人,報上級黨組織審批,組織黨員醞釀確定候選人,提交黨員大會選舉;黨員代表大會召開時,由上屆黨的委員會根據所轄多數黨組織的意見提出候選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後,提交代表大會主席團討論通過。大會主席團交各代表團(組)醞釀討論,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候選人,提交黨員大會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