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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文書和執法證有什麽區別?

行政執法文書是行政機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按照法定的執法程序和執法內容,就實體問題制作並公布的,反映行政執法活動過程和各環節內容,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規範性文件。

行政執法文書概念的內涵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主體:制定行政執法文書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具有較強的合法性。

2.職權:行政執法文書是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制作和使用的。

3.內容:行政執法文書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行政執法文書的存在、規範和內容設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4.程序和形式由行政機關統壹制定,壹旦形成,應當嚴格遵守。

5.具體效果,即行政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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