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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定在什麽執法執勤崗位

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定在壹線執法執勤崗位。

根據《黨政機關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第六條 黨政機關配備執法執勤用車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壹)擁有法律法規賦予的執法執勤職能;(二)有專門的執法執勤機構和人員;(三)需要經常性外出開展執法執勤工作。

第七條 執法執勤用車編制主要根據下列因素核定:(壹)機構設置及執法執勤人員編制;(二)執法執勤職能特點及工作量;(三)執法執勤地區的交通、地理、氣候等客觀條件;(四)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五)其他影響編制核定的因素。

第二十壹條 執法執勤用車壹般應當噴塗明顯的統壹標誌圖案。統壹標誌圖案由各黨政機關的中央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負責設計,報財政部、公安部備案。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保密要求的,可以不噴塗統壹標誌圖案,但應當單獨登記,加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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