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數據協會財稅大數據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中央財經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蔡暢表示,對於網絡平臺而言,網絡主播與平臺的勞動關系不同,其對應的代扣代繳義務也不同。
以下是三種常見情況:
1.帶貨主播與平臺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對勞動者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即主播獲得的收入應由平臺企業按照工資收入代扣代繳。
2.主播與經紀公司簽約。經紀公司負責主播的宣傳、公關、簽約、洽談等服務,然後從主播的收入中抽取壹部分服務費,網絡平臺直接與經紀公司對接。在這種情況下,網絡主播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通常被認為是經紀公司,特別是根據主播的實際直播情況,來確定收入性質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獨立主播。這類主播流動性比較大,通常不與網絡平臺或經紀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以獨立的名義從事主播活動。這種情況下,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經營所得或者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網絡平臺應當按照雙方約定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如果您對主播的扣繳稅款有任何疑問,請記得及時咨詢主管稅務機關。
內容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深空網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