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為非股東雇員購車,員工應將取得的所得計入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實物向雇員提供福利如何計證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15號)規定,企業為符合壹定條件的雇員購買車輛,車輛發票均填寫雇員姓名,並商定該雇員在企業工作達到壹定年限,該汽車的所有權完全歸雇員個人所有。
個人取得實物所得應在取得實物的當月,按照有關憑證上註明的價格並入其工資、薪金所得征稅,可按企業法規取得該財產所有權需達到的工作年限內(高於5年的按5年計算)平均分月計入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相關稅務處理
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需並入員工的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
為非固定雇員購買車輛屬於非貨幣性福利,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及國稅函3號文第三條的規定,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作為企業的福利費支出在企業所得稅中限額扣除。
註意:該種情形下,車輛的所有權為員工,企業不得在企業所得稅中扣除車輛折舊、保險等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