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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發生額為應付職工工資的借方發生額(工資、薪金和其他補貼也包括在內)。在這裏,應該註意的是:
第壹,借方金額要分析填寫,而不是壹個賬戶的借方金額(實際要發的工資);
二是金額未能通過會計應付的,也應填列(如借款費用、借出銀行存款);還要註意應付賬款要借方和貸方,不要重,要凈額;
第三,是不是只計算2018年5月17到318年可以發放的應計工資(按2015第34號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4號201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的公告。
二、企業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支付的年度工資薪金稅前扣除。
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實際支付給職工的年度工資薪金,允許在匯算清繳年度按規定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