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稅法規定,為鼓勵納稅人的捐贈行為,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例如紅十字會、慈善總會、宋慶齡基金等)向災區的捐贈,憑取得的合法有效捐贈憑據,可在個稅申報時在其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除特別規定外)給予扣除。
另外稅法還規定,個人賑災捐款除了可在申報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時依法扣除外,也可在申報其他應稅所得項目時稅前扣除,如:勞務報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稿酬所得、偶然所得等,但如果個人有兩個以上應稅項目的,只能在其中壹項中扣除。
個人取得勞務收入時,采取扣繳方式納稅的,捐贈人應及時向扣繳單位出示合法有效的捐贈憑據,由扣繳單位在代扣代繳稅款時,依法據實扣除;個人在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申報納稅的,向稅務機關提供合法有效的捐贈憑據,依法據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