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根據條約在壹定期限內為條約所規定的目的租借給另壹國的領土。租借地的概念是借用國內法的租賃關系。租借土地的主權不轉移。租借只在約定的期限內有效,在租借期內租方取得對領土的使用權。帝國主義國家在亞洲和拉丁美洲各國的租借地,都是強迫這些國家訂立不平等條約取得的。1898年中國清政府在帝國主義列強的壓力下,先後將膠州灣租借給德國(租期99年),旅順和大連租借給俄國(租期25年),威海衛(租期25年)及九龍(租期99年)租借給英國,廣州灣租借給法國(租期99年)。日本經過日俄戰爭和第壹次世界大戰,於1905年和1919年分別從俄國和德國轉取得中國的旅順、大連和膠州灣租借地。以上租借地除九龍外,膠州灣於1922年、威海衛於1930年、廣州灣於1945年已經先後收回。1945年,大連成為自由港,蘇聯取得在該港的“優越權益”,旅順成為中蘇***同使用的海軍根據地,至1954年全部恢復中國主權。1903年美國挑動巴拿馬獨立後訂立《關於開鑿通洋運河的條約》(見通洋運河),根據該約,巴拿馬將開鑿巴拿馬運河所需的寬10英裏的地帶永久讓與美國“使用、占有和控制”,類似租借性質,但不完全相同,因為它是“永久”的,沒有期限。經過巴拿馬人民的堅決鬥爭,1977年美國政府與巴拿馬政府簽訂了新的《巴拿馬運河條約》,同意由巴拿馬逐步收回對運河區的管轄權,並規定期限將運河區連同運河歸還巴拿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