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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業中小微企業緩繳部分稅費種銷售額如何確定?

第壹,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於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0號)第二條規定,本公告所稱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年銷售額按以下方式確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滿壹年的企業,按照所屬期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銷售額確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滿壹年的企業,按照所屬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2021年10月1日及以後成立的企業,按照首個申報期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第七條規定,本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於延續實施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公告2022年第2號)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前款所稱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年銷售額按以下方式確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滿壹年的企業,按照所屬期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銷售額確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滿壹年的企業,按照所屬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2022年1月1日及以後成立的企業,按照實際申報期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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