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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萬分之五滯納金的法律依據。

法律解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滯納金是指行政機關對逾期不履行貨幣支付義務的相對人施加新的貨幣支付義務的方式。其目的是督促其盡快履行義務,屬於行政執法中行政處罰的壹種具體形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繳或者逾期不繳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外,從繳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五的滯納金。《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三年內追繳稅款和滯納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三年內補繳稅款,但不得加收滯納金。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三年內追繳稅款和滯納金,追繳期可以延長至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滯納金或者騙稅,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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