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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稅務登記證不註銷有什麽後果

法律分析: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兩千元以下的罰金。納稅人發生了解散、破產或者是撤銷以及其它的情形,依照法律結束納稅義務的,應該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是其它的機關辦理註銷登記之前,持相關的證件和資料向原來的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帳簿或者保管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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