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地與營業地不在同壹地時,應依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二條的規定進行稅務管理。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應當依照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增值稅的納稅地點為:
(壹)固定業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主管財政稅務機關或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總機構可以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匯總申報納稅。